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暫行辦法
科工管〔2020〕1195號
2020年12月9日印發(f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備案)單位〔以下簡稱許可(備案)單位〕的誠信管理,強化信用監(jiān)督,依據(j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è)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按照本辦法開展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是指國防科工局組織采集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核查失信行為,確定并發(fā)布失信單位名單,依法依規(guī)對失信單位采取查處措施,實施聯(lián)合懲戒等活動。
第三條 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依法依規(guī)、分類分級、動態(tài)監(jiān)管的原則。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全國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失信管理政策、規(guī)定;
(二)組織采集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三)組織核查涉嫌單位失信行為;
(四)確定并發(fā)布失信單位名單;
(五)對失信單位進行處理;
(六)指導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工作等。
國防科工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采集并報送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二)協(xié)助國防科工局組織核查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涉嫌單位失信行為;
(三)協(xié)助國防科工局對有關失信單位進行處理。
第六條 武器裝備總體和分系統(tǒng)集成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采集并報送關聯(lián)供應商體系范圍內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協(xié)助國防科工局或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開展失信行為核查。
第三章 失信行為
第七條 失信行為是許可(備案)單位在資質申請、使用和退出,能力保持和科研生產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許可(備案)單位資質申請、使用和退出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資質的,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資質憑證的,偽造、變造相關資質憑證的;有意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資質憑證相關內容的;擅自停止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或拒絕依法承擔相應的科研生產任務的。
許可(備案)單位能力保持中的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督檢查中隱瞞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有意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未按規(guī)定提供許可(備案)年度自查報告或總結等文件的;發(fā)生上市、破產、歇業(yè)、改制、重組、科研生產場所搬遷、關鍵科研生產設備設施缺失等重大變化未按規(guī)定履行有關程序的;未能保持與所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能力,不及時上報的。
許可(備案)單位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中的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弄虛作假、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謊報、瞞報向國外用戶推介或出口武器裝備的;未落實安全生產或安全保密主體責任,發(fā)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失泄密事件,不及時上報的;謊報、瞞報有關生產安全、保密、質量責任事故的。
其他被中央和國家機關、地方政府、軍隊有關部門等認定為失信并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行為。
第八條 根據(jù)失信程度,失信行為分為以下三類(見附件1)。
(一)一般失信行為。指前款失信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二)嚴重失信行為。指前款失信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三)重大失信行為。指前款失信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第四章 失信信息采集與核定
第九條 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采集渠道主要為:
(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報送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二)軍隊裝備管理部門反映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三)武器裝備總體和分系統(tǒng)集成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的關聯(lián)供應商體系范圍內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地方政府、軍隊其他部門以及行業(yè)團體通報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五)國防科工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在許可(備案)及其他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六)其他來源的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
第十條 各單位可隨時向國防科工局報送許可(備案)單位失信信息(格式見附件2)。國防科工局及時將所收集的失信信息進行匯總,組織開展核查,研究形成擬確定的失信單位名單。
第十一條 國防科工局將擬確定的失信單位名單告知相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確定的失信單位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有權進行申辯,自收到行政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防科工局提出異議申請(格式見附件3),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第三方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辯單位。
第十二條 對擬確定的失信單位名單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后無誤的,國防科工局確定失信單位名單,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軍隊裝備管理部門、軍工集團公司和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定向發(fā)布。
第五章 失信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失信單位名單發(fā)布后,由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根據(jù)失信程度采取相應限制措施。
(一)對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以暫停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備案憑證)資格6個月至12個月等措施,并向全行業(yè)及軍隊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三)對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失信單位,國防科工局依法依規(guī)處以暫停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備案憑證)資格12個月至24個月、注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備案憑證、吊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等措施,并將失信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報送國務院及軍隊有關部門實施聯(lián)合懲戒。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第三方機構對失信單位信用修復申請(格式見附件4)進行評估,對完成整改并評估合格的單位應當及時移出失信單位名單;對仍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應采取延續(xù)或加重限制措施。
第十五條 失信單位完成整改后,應向國防科工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國防科工局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信用修復申請單位。
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第三方機構對信用修復申請單位的信用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準予修復。對于擬準予修復的,國防科工局向擬準予修復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行政告知書;對于不予修復的,應書面告知信用修復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對修復決定有異議的單位,可自收到行政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防科工局提出異議申請,國防科工局或委托地方國防科技工業(yè)管理部門、第三方機構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
第十六條 失信單位完成信用修復且未再有失信行為的,國防科工局應及時將其移出失信單位名單,并通過原渠道發(fā)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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