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傳遞著各種與食品有關的信息。但標簽上的“文字”使用也應注意規(guī)范。今天,我們來盤點,食品標簽上的文字要求。
主要內容提要:
特定文字不能太小
部分文字大小需一致
文字顏色需防止文字不易辨認
使用規(guī)范漢字
謹防字體侵權
這主要指的是食品標簽中強制標識內容和凈含量的文字高度要求
要求:GB7718-2011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4.1.5.4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 3 的規(guī)定
違規(guī)案例
宣城MQ食品有限公司手工摩奇(芒果味麻薯)標簽“凈含量 120克”及背面明細字體偏小,不符合7718規(guī)定最小字符3mm 1.8mm標準。
案例來源: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環(huán)節(jié)日常監(jiān)管信息通告(2020年第1期)
這主要是針對名稱表述過程中,為避免誤解食品的真實屬性,而規(guī)定的。
要求:GB7718-2011
4.1.2.2.1 當“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面案例
某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中大醬湯、麻婆豆腐、辣豆腐湯料字號比料理用調味醬大,字體顏色不一致。
案例來源:北京市食藥監(jiān)局2018年6月公布典型案例
要求:GB7718-2011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反面案例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特大顆粒原味腰果及大顆粒型手剝松子標簽上“重量250g”和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凈含量160g”在其他版面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1.5.5條“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凈含量與重量字體大小不一,生產廠家虛假標示的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3.4條“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
案例來源:杭臨市監(jiān)罰處〔2021〕66號
這主要強調的是文字與背景顏色應有一定的差異性,以保持其辨識度
要求:GB7718-2011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反面案例
當事人推銷的“牦牛酸奶粉”,產品包裝正面采用長條深藍底色襯托其名,“牦牛酸奶粉”五字體為白色,顯眼,而“固體飲料”四字體為深藍色,與底色相近,不易辨認,利用藍色與深藍色反差小,變相隱去了“固體飲料”幾個字,易使消費者誤解產品的真實屬性,以為購買的是保健食品。
案例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2019年《杭州市整治食品安全顯成效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標簽所使用的漢字,為規(guī)范漢字,也就是指《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guī)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要求:GB7718-2011
3.8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反面案例
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購入凈含量590ml的“金蘭油膏”1箱(12瓶),購入價140元/箱,“金蘭油膏”包裝上標簽標注“內容量:590ml(670公克),原產地:臺灣”,包裝上標簽未標示生產日期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罰款2000元。
案例來源:甬北市監(jiān)處〔2021〕68號
字體侵權,是食品標簽中比較常見的問題
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guī)定可知,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反面案例
西安HY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所生產的紅棗片商品的包裝上印有“紅棗片”及“饋贈佳品”字樣,經與北大方正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的方正粗倩體系列中包含“紅”“棗”“片”三個單字以及方正漢真廣標簡體系列中包含“饋”“贈”“佳”“品”四個單字對比,兩者字形、字體極為相似。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兩者構成實質相似。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的涉案產品包裝上使用涉案的七個單字,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七個單字享有的復制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000元(已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
案例來源:(2019)陜0103民初9179號
來源 | 食品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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